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三条 外市出租车驶入本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本市的收费载客业务; (二)应当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 (三)不得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站场以外搭载回程乘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