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社会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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