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