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八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对接到的投诉,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