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和评议结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出租车经营者通过招投标取得营运牌照的重要依据。 连续两年监督检查和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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