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不得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行为后,应当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人按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比例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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