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租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中止该出租车的营运: (一)未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有其他事故隐患的; (三)计价器或者信息化监管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车辆设施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 (五)车辆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六)服务标识不全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营运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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