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四条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支付租车费用; (四)不得在出租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驾驶员可以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驾驶员可以中途终止载客。 醉酒者和其他行为举止异常者乘车影响安全驾驶的,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