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由出租车经营者直接经营。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继续实行承包经营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合理的营运牌照承包费指导价。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出租车营运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采取适当降低承包费等措施,由出租车经营者、营运牌照持有人和驾驶员合理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