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据法定条件、程序颁发许可证等证件的; (二)参与非法营运活动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扣留车辆、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