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经营者或者营运牌照持有人利用出租车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或者营运牌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