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为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车辆招揽乘客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两千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行为人在为非法营运车辆招揽乘客的过程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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