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非出租车喷涂出租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或者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