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被吊销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出租车驾驶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