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吊销其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将出租车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进行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侵占乘客财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殴打乘客、骗取乘客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