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