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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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经...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与商事登记簿不一致时,以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营业执照的式样和记...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商事登记簿...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商事主体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八条 商事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商事主体类型; (四)法...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 商事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协议);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分...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其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商事登记...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缴...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本市实行有利于商事主体开展经...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商事主体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商事登记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不实行年检验照制度。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为商事主体按时提交...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九条 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时,应提交商事登记机关指明格式的周年申报表,并附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名录记载的内容可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商事主体有下...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一条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的,其名称仍受保护,其他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名称不得与其名称...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二条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不存在或者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提出...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三条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剔除其企业名称,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企业名称被剔...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 第三十四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剔除名称错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决定,将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商事...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未依...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三十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建议、劝告、辅导、告诫等行政指导行为,加强对商事主体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公示本经济特区内的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目录。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四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登记簿的登记事项及备案信息; (二)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与商事主体相关的行政许可...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四十二条 商事主体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如实公示其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缴付和经营场所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公司秘书制度,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接受政府行政部...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未依法取得经营项目许可从事经营行为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税务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商事登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