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