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根据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被依法予以解散的;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