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商事主体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商事主体提供指引。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商事主体可以自主经营的项目。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项目。经营资格许可不作为商事登记的前置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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