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 商事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协议);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四)公司秘书的姓名。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