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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