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