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和督促商事登记机关及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查处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