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商事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