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定地址。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商事主体可以在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