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个体工商户有上述行为的,处以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商事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商事登记; (三)合伙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撤销商事登记; (四)公司有上述行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撤销商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