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秘书不履行职责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