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