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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