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