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