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四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登记簿的登记事项及备案信息; (二)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有关情况; (三)经营异常名录; (四)商事主体被查处情况; (五)商事主体注销情况; (六)其他应当予以公示的事项。 利害关系人可以凭起诉受理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仲裁决定等有效法律文书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中所涉及的商事主体项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