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并将信息予以公示。 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应当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年报信息、载入异常经营名录信息、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诉讼信息、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秘书涉及经营行为的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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