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三十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建议、劝告、辅导、告诫等行政指导行为,加强对商事主体的服务,引导其合法守信经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