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管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无需办理商事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知会相关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共同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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