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管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 第三十四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剔除名称错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决定,将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商事主体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剔除名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