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二条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不存在或者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提出恢复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