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三条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剔除其企业名称,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企业名称被剔除的,其名称不受保护,企业以注册号作为企业名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