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税务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示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