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