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为商事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提供提示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