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为商事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提供提示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