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主管职责,推动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落实园林绿化指标。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详细规划编制及实施过程中,确保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园林绿化指标实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