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建设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社区体育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属于公园绿地的,其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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