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涉及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单位要求对剩余地块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公示并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