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提交经审查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