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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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测绘等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的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组团式紧凑型城市布局,使各功能分区相互协调,通过合理布局实现就业和居住平衡,构建合...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山水相拥、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严格保护山脊线和海岸线。 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开发强度,营造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间。开发建设应当成组成片进行,按照...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绿线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旧城区更新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有序改造,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绿线管理 第十六条 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区域生态绿地、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小型山体等保护...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绿线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实行严格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五平方米。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绿线管理 第十八条 除滩涂、自然岸带、基本农田、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城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负责裸露表...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绿线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退让范围内,应当用作绿化,并可作为市政管线和附属设施的敷设空间。 道路两侧...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绿线管理 第二十条 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保护。陆地以及横琴岛、淇澳岛、高栏岛、野狸岛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蓝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与山体交汇的,沿道路的观山视线通廊不得有建筑物遮挡,交汇区域应当作为景观节点,规划为绿地。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蓝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蓝线是指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海、渠、水库等水体和湿地的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蓝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护江、河、湖、海的自然岸线和渠、水库、湿地的地域界线,严格控制改变岸线。 规划确定的岸线以...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蓝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证...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蓝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与水体岸线交汇的,沿道路的观水视线通廊不得有建筑物遮挡,交汇区域应当作为景观节点,规划为绿地...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黄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所属的海域及海岛,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非法开发。 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保...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黄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黄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黄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照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黄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一般安排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 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负...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黄线管理 第三十条 综合交通体系应当以公共交通为主,规划建设慢行系统,科学设置自行车专用道,完善人行过街设施。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黄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组团间应当建立快速交通联系,预留快速路及轨道交通用地。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黄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重点保障口岸、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紫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排洪渠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兼顾排洪功能、安全防护功能和生态景观功能。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紫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紫线是指对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较完整、内涵较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紫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新...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筑主色调应当以浅色系和中性色系为主。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屋顶的装修装饰应当安全、美观、节能、环保,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多层...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居住建筑,其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上道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条 住宅底层不宜设置商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集中独立布置。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中心城区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重要地段及政府...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全市性交通、水利、电力、环境卫生、住房保障等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应当进行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对山体和滨水地区的保护及合理利...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但镇...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依法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条 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市交通运...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一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需要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临...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工程,统一规划。 建设项目需分...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市城乡规划...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确需延...
第五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九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
第六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条 施工用途的临时工棚和围墙不需要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不得压...
第六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及其他公共配套设...
第六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市有纪念性、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需拆建或者改造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市...
第六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建设项目的以下阶段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检验: (一)建设项目取得...
第六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城市...
第六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经核实...
第六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
第六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农村新建住宅应当在规划的生活自留用地范围内建设。 旧村场用地中的现有空地应当按照村...
第六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遵守城乡...
第七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依法处理城乡规...
第七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乡规划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违法行为未经处理完毕,有关部门不得作出准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
第七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市...
第七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
第七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为: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与建设单位共同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
第七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使用者不自行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七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
第八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检验或者规划检验不符合要求擅自进行后续工序或...
第八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核实投入使用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按照...
第八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
第八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八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本市各类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
第八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实施性规定。
第八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