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黄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黄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重点保障口岸、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旅游景点等区域的停车场建设。 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