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黄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黄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所属的海域及海岛,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非法开发。 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保育自然环境,严格保护岸线和海岛的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建筑规模、高度和体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