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蓝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蓝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众开放。 重要的滨河生活岸线,其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八十米;重要的滨海生活岸线,其陆域沿海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一百二十米。建设控制地带内,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其他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相关城乡规划执行。 本条所称重要的滨河生活岸线,是指前山河、马骝洲水道、十字门水道、黄杨河、胜利河、天生河、鸡啼门水道、南水沥、磨刀门水道、坭湾门水道滨河岸线;重要的滨海生活岸线,是指中心城区、唐家湾新城、规划的平沙新城滨海岸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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