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蓝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蓝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护江、河、湖、海的自然岸线和渠、水库、湿地的地域界线,严格控制改变岸线。 规划确定的岸线以外的水域不得擅自围垦,规划确定的景观性滨水岸线外的水域禁止养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